日期: 2011年4月12日

四等云麾勋章 南京国民政府陆海空军勋章之一。因勋章中心刻有云麾而得名。中华民国24年(1935年)6月15日颁行。分1—9等,1,2,3等为大绶,4,5等为领绶,6,7,8,9等为襟绶。 根据1935年6月15日公布的《陆海空军勋赏条例》的规定,凡陆海空军军人,对于国家建有勋绩或“镇摄 抗战带盒带略印铸局版6、7、8、9等云麾勋章 内乱立有功勋者”,均得颁给云麾勋章。此外,非陆海空军军人或外籍人员对于战事建有勋功者,也可颁给之。其等级在同等宝鼎勋章之下,忠勤勋章之上。 嗣于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六月十五日改订为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此等级为无绶,有表。民国六十九年(1980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施行细则,改为黄色大绶。 云麾勋章的九等,简言之,上等官佐授予一至四等,中等官佐授予三至六等,初等官佐授予四至七等,准尉、准佐及士兵授予六至九等。 上等官佐由国民政府主席或最高军事长官亲授或派员代授,中等以下官佐及士兵由主管长官或原呈请颁勋机关授予。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凡对国家建有勋绩,或镇慑内乱,立有下列功绩之一者颁给之︰ 一、治军有方成绩显著者。 二、发明新兵器用以杀敌而获成效者。 三、筹划作战允洽机宜因而致胜者。 四、剿办股匪收复匪区被占地方者。 80年代后的台湾版一等云麾勋章 五、镇守地方肃清潜伏盗匪而能使四境安宁者 六、临阵勇敢率先夺取军械及捕获叛党与匪首者。 七、冒险达到命令中之任务者。 八、破获国际阴谋扰乱机关证据确凿者。 九、办理困难或危急事件甚切机宜者。 十、服务成绩特别优良者。 将官颁给一至四等,校官颁给三至六等,尉官颁给四至七等,准尉及士官颁给六至九等。但授予外籍人员时,一等称特种大绶云麾勋章、二等称大绶云麾勋章、三等称黄色大绶云麾勋章、四等称特种领绶云麾勋章、五等称领绶云麾勋章、六等称特种襟绶附勋表云麾勋章、七等称襟绶附勋表云麾勋章、八等称特种襟绶云麾勋章、九等称襟绶云麾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