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宝鼎勋章

宝鼎勋章.为中华民国的军职勋章。该勋章首次颁发于1929年5月15日,与青天白日勋章同日开始颁发[2]。该勋章乃中华民国之三军通用勋章,用以表彰捍御外侮或为国家安全作出重大贡献者,其等级于青天白日勋章之下、高于云麾勋章之上。 依《陆海空军勋赏条例》规定,中华民国军官及士兵领受此勋章依照军衔将有所不同:一至四等颁授予将等官,三至六等颁授予校等官,四至七等颁授予尉等官,准尉及士兵则颁六至九等。 勋章中心图案为宝鼎,四周围以光芒。鼎在中国古代视同传国之宝。该勋章寓意著获得勋章者因保卫国家有功,而被国家珍视为宝鼎,荣誉之光四射。[1]勋章共分为九个等级[4],下又分有大绶、领绶、襟绶附勋表和襟绶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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