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纪念章

抗战胜利纪念章 (1945.6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颁布) 颁发单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 红铜质,圆形,上方有两面旗帜凸出,直径3.5厘米,章上背景图案为北京芦沟桥,表明“芦沟桥事变”为抗战起点,全国奋起抗战终至胜利 鉴于“七七”抗战为我中华民族抵御侵略,力持正义,进谋世界和平之起点,意义极其重大,故特制颁发抗战纪念章,用资纪念。 颁给标准: 1、在抗战期中之陆、海、空军军官佐属,曾参加战役三次以上或在各军事机关,军事学校,连续任职五年以上者。 2、非陆、海、空军军官佐属在抗战期间曾致力于军用器材之制造运输等工作五年以上,著有效绩,经证明属实者。 3、来华参战五年以上,具有光荣合作之盟国军官,及同盟国家之军官或非军官,虽未直接来华参战,但于训教或运输上著有效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