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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纪念章 (1945.6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颁布) 颁发单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 红铜质,圆形,上方有两面旗帜凸出,直径3.5厘米,章上背景图案为北京芦沟桥,表明“芦沟桥事变”为抗战起点,全国奋起抗战终至胜利 鉴于“七七”抗战为我中华民族抵御侵略,力持正义,进谋世界和平之起点,意义极其重大,故特制颁发抗战纪念章,用资纪念。 颁给标准: 1、在抗战期中之陆、海、空军军官佐属,曾参加战役三次以上或在各军事机关,军事学校,连续任职五年以上者。 2、非陆、海、空军军官佐属在抗战期间曾致力于军用器材之制造运输等工作五年以上,著有效绩,经证明属实者。 3、来华参战五年以上,具有光荣合作之盟国军官,及同盟国家之军官或非军官,虽未直接来华参战,但于训教或运输上著有效绩者。
干城奖章图案中心为古城一角,四周为光芒,(干城二字,本于《诗经》,原文为“赳赳武夫,公侯干城”,意为「捍蔽如盾.防守如城」), 象征着荣获此章者,捍外而卫内,使国家坚强巩固,荣光四射也。 于1937年九月七日修正陆海空军奖励条例时增颁。同年十月十六日施行,分甲、乙两种,每种又分一、二两等,为襟授,有勋表。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於战时或平时著有功绩,或学术技能特有专长者,甲种颁发给校等以上的军官,乙种颁发给尉等以下的官兵, 初次颁发二等奖章,再次授奖时则颁发一等奖章,并依需要以星加缀。 又,非军人或外籍人员,尽力於军事著有劳绩,或捐助军用器具物品,及其发明或改良有益於军用者,亦可颁给之。
抗战胜利勋章是中华民国的一种勋章 颁发给对抗日战争时期有功的文武官员和社会贤达人士。 其勋章中心图案为蒋中正肖像,周围为红色环形,象征胜利; 环形上有8颗金色的星星,象征八年抗战,环外有光芒图形。 整个勋章象征着获颁赠勋章者经历八年抗战,功勋卓著,使胜利之光辉四射。 附章为嘉禾图案环绕的国民党党徽,象征着抗战胜利,从此国运昌隆,亿兆国民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