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

1937年9月7日,國民政府公布經修訂的《陸軍海空軍獎勵條例》,增加了光華獎章,並規定當年十月十六日起施行。 光華獎章,頒發給陸海空軍軍人於戰時或平時著有功績,或學術技能特有專長。又,非軍人或外籍人員,盡力于軍事著有勞績,或捐助軍用器具物品,及其發明或改良有益於軍用者,亦可頒給之。 獎章等級 光華獎章分甲、乙兩種,每種又分一、二兩等,為襟授,有表。甲種獎章頒發給校官及以上之軍官,乙種頒發給尉官及以下之官兵,初次頒發二等,再次頒一等,並依需要以星加綴。 頒贈條件 按照《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能夠頒發光華獎章的條件如下: 第2條.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跡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頒給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或干城獎章。 一.忠勇奮發適時達成作戰任務者。 二.能主動攻擊或堅守陣地達成預定任務者。 三.冒敵炮火,支援或督導作戰,因激勵士氣,而造成戰鬥勝利者。 四.掩護或支援作戰,圓滿達成任務獲致勝利者。 五.友軍陷於危急,主動支援救助而卓著功績者。 六.參贊戎機,殫精竭慮,因而獲致重大之戰果者。 七.執行各項作戰支援勤務,功績特著者。 八.深入敵後作戰或工作,能適時達成任務,並著有功績者。 九.應付非常或重大事變,或破獻重大叛亂非法案件,切合機宜著有功績者。 一○.其他特殊事跡足資模範者
徽章介绍 宣威奖章 (Medal of Awe-Inspiring),设立时间为1939年3月2日,由航空委员会制定。 为襟绶,有表,分三等。授予在战时服役于空军空中勤务,侦查、轰炸及空中运输有功绩者。 徽章授予标 此章授予空军军人,于战时在侦查、轰炸及空中运输有功绩者。 也有资料介绍,完成20次飞行任务授予一等宣威奖章;完成40次飞行任务授予二等宣威奖章;完成80次飞行任务授予三等宣威奖章。 徽章技术信息 宣威奖章一等为空军飞翅状,中间是圆形白底,正中是一红色炸弹图案, 顶部也有一炸弹形状;二等在飞翅后面增加一个花环,正中是两枚红色炸弹图案 ,绶带为黄色,中间有两条绿色条纹;三等正中是三枚红色炸弹图案,绶带为黄色,中间有三条绿色条纹。 背面有文字“空军壹/贰/叁等宣威奖章”字样